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322财保47号 申请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绥安街道绥安大道35号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6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祥升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申请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