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9民初468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390号1幢2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民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2018年4月2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