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望水利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中望水利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天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民初1599号 原告:山东中望水利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海安社区日照路东侧、山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天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望水利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天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山东中望水利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代被告编制《日照岚山高铁新城PPP项目广场及道路配套工程横三路、横四路跨龙王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并由原告协助被告将报告报日照市岚山区水利局及申请对报告进行批复,双方约定该合同价款为10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864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日照市天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提交日期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不予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为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