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海行初字第99号
原告秦皇岛市伊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被告单位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住陕西省南郑县。
委托代理人***,女,住陕西省南郑县。
原告秦皇岛市伊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皇岛市伊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伊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伊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