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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伊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03民初1786号 原告:秦皇岛市伊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伊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建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山海关人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海关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装修款155100.8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山海关人民医院门诊楼妇科手术室、病案室装修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9日,工期45天,本合同工程造价为361633元。该工程竣工后,于2019年3月15日经委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完成,并出具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最终审核定案金额为355100.89元。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尚欠工程款155100.89元迟迟不予支付。原告为此起诉。 山海关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所述工程是事实,装修工程款经过审核认定,医院也支付了20万元,但被告不应该支付利息。本案出现现在情况是原告造成的,原告至今没有给被告开具正式合规的发票,施工完成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2019年实际施工价格进行认定,所以说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也不应定位于2018年8月份,而应该是双方对最终的价格认定之后。结合原告至今未开发票的事实,被告在该案中不应承担利息,也没有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山海关人民医院门诊楼妇科手术室、病案室装修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9日,工期45天,合同工程造价为361633元。该工程竣工后,2019年3月15日经委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并出具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最终审核定案金额为355100.89元。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尚欠工程款155100.89元。 另查明,已支付的工程款,原告已为被告开具发票。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被告于2018年6月14日将人民医院门诊楼妇科手术室、病案室装修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9日,并且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开工前支付20万元,审计结算后支付工程余款。 证据二:中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结)算审核定案表(2019年3月15日)。证实:经原被告及审计单位共同确认该工程最终定案金额为355100.89元。 证据三:中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门诊妇科手术室、病案室改造工程结算评审报告(2019年3月15日)。证实: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委托中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门诊妇科手术室、病案室改造工程进行审计,并于3月15日出具评审报告,最终确认工程定案金额为355100.89元。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为155100.89元。被告认为原告未出具发票,被告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支付利息问题,被告未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不能举证交付工程的具体时间,利息自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即2019年3月16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伊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人民币155100.89元及利息(以155100.8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计1701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