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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添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500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