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2民初872号
原告:青川县乔庄镇阿贵机械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四川省青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2MA643Q164T。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3359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川县乔庄镇阿贵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川县乔庄镇阿贵机械租赁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川县乔庄镇阿贵机械租赁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