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7686085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58,515.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