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3诉前调44号
申请人:***,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