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02执异3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57YTT55。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申请执行人:无锡百士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张舍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UYAW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无锡百士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0502执2616号〕中,异议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