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江山某某有限公司与兰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民终1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江山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县人,住安阳县辛村乡南伏恩村404号。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县人,住安阳县辛村乡李高利村431号。 上诉人大连江山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4)甘012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江山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江山某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江山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1829元,由大连江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一半1829元由本院退还大连江山某某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