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4民初381号之二
原告: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住所地石棉县安顺乡安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正成商翼4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与被告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于2018年10月24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