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24民初381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住所地石棉县安顺乡安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正成商翼4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农红军强渡大渡河纪念馆与被告四川开禧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