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91民初169号 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557771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165102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106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106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屋、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