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69号之一
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
法定代表人:于光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杰,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成,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闵行区江川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乔银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3元,诉讼保全费1975元,上述费用共计4808元,由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