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与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1300号
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陕鼓路**/div>
法定代表人:牛东儒。
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14.62元,由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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