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某某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1801号 原告:四川某某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某某园,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律:***,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律:***,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某某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四川某某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