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2581号
原告:成都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某某,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钟某某,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某某、四川某某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2元,由原告成都某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