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1181执10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损失以29万元为基数,2017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并负担执行费42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4250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工程款290000元。上述本院扣划资金扣除执行费42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利息损失45028.9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退还被执行人240721.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