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诉 讼 保 全 事 项 通 知 书
(2016)浙0105执保684号
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方申请和法律规定,已对被告杭州盘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有关协助部门的要求设定保全期间为:
2017年1月17日冻结杭州盘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联合银行**支行20×××98账户,应冻115720.93元,已冻58998.83元,期限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止。
期限届满后,对被保全资产仍需**的,请你方在到期日的15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3、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的,则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申请书;如案件已上诉到上级法院,且尚在二审期间的,则向上级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申请,同时将**申请书抄送本院相关审判庭。
4、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5、**无需缴纳申请费。
6、若案件需申请强制执行,请在申请执行时提交本告知书
特此通知
诉讼保全承办人:**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