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2民催21号 申请人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89097681K。 法定代表人段意娟。 申请人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200053/26455997,出票人青岛北汇玻璃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4日,出票金额5万元,收款人青岛**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 艳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