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2民催21号
申请人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89097681K。
法定代表人段意娟。
申请人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200053/26455997,出票人青岛北汇玻璃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24日,出票金额5万元,收款人青岛**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账务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 艳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