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5849号
原告: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68号79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段意娟,总经理。
被告:江阴中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563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中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超耐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