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仁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1民初3905号 原告:辽宁仁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街道办事处官明街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彰武镇新兴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仁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辽宁仁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辽宁仁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仁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已减半收取),由辽宁仁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