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922民初2298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彰武镇新兴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9元,减半收取31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侯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