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922民初179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荣波,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工,住彰武县。

原告**诉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彰武县彰武镇黑坨子村民委员会承包位于彰武县收容所道北土地长215米、宽3.1米,共计1亩。2017年8月份,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兴公司)修建看守所北的道路,修路过程中,在路北挖侧边沟,致使**家土地不能正常耕种,并损坏了部分花树。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彰武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前给付原告**恢复土地补偿费2000元、损坏花树款1000元,合计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建军

审判员曹哲明

人民陪审员丁佳男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