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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鞠某、丹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03民初2367号 原告:辽宁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浪头镇。 被告:鞠某,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鞠某、丹东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辽宁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