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异54号
申请人(第三人):**,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西安民村杜家堡79号。
法定代表人:宫本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申请执行人涉案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故请求变更**为(2016)辽06执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7)丹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一、涉案工程是由被告***发包给原告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原告于2005年9月20日至2005年12月10日进行施工。因被告***资金不足,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19日终止合同。二、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99万元。原告放弃13万元,再减去由被告替原告偿还徐友人工费1万元及董国义2万元,被告尚欠83万元。三、被告承诺上述欠款于2008年9月末一次付清。四、案件受理费15028元,减半收取7514元,由原告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查封被执行人的厂房暂无法变现,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辽06执72号执行裁定,终结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6执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22年3月25日,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的债权转让给**,并于2022年4月14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以邮寄送达方式给债务人***。
2022年4月20日,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认可**取得涉案债权,请贵院将**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后,将涉案的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送达给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故第三人依法取得了涉案债权,现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6)辽06执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振杰
审 判 员 徐 蕙
审 判 员 白银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韩 倩
书 记 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