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四川强励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04民初1716号 原告: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强励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强励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亭县。 原告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强励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5月18日签订了有关江西迪赛诺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项目的《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江西迪赛诺制药有限公司二、三车间、综合罐区、管廊等及其他区域钢结构安装工程,包含钢结构油漆、高强螺栓、普通螺栓、气保焊丝、焊条、辅料的采购、制作、安装以及辅助工序(除锈、刷漆等)、辅助材料的购买及安装。并配合项目部进行钢结构竣工图纸的绘制。合同价款暂定为600789元,同时该合同还对完成时间、付款、质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若合同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该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施工,且已经施工部分出现钢板与下部加固角未点焊,多处钢板起翘、起鼓,需现场补焊处理;钢梁、钢板表面除锈不合格;需处理表面油漆;平台花纹板未满焊等严重质量问题,为此原告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19日、28日通过函件及微信告知被告,要求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按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没有任何的整改行为和措施,被告的行为已经不愿意履行合同,同时被告四川强励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一人的一人公司,其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5月18日签订的《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由被告给原告开具相关发票并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578009.5元,违约金30039元(按总金额600789元为基数×5%,计算至2022年10月8日,其余违约金计算至该款付清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四川强励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单价、工程量及质量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安装劳务合同从内容上看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量待核算,且双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需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虽然合同书面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但合同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