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海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仲裁委员会(2019)广仲调字第64号调解书,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5506.00元人民币;或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在其他单位的收入、收益125506.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25506.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