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1265号
原告: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综合实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2345RXF。
法定代表人:罗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8184X9。
法定代表人:方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洋,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张娜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为540元,由原告四川佳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