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极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6号 原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2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极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1388号商务大厦1幢10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吉利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极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