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公司司;四川某公司;杨某;四川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3民初1861号之一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五路3号附2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41PJ7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分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杨柳街道汉兴大道二段112号达州中青国际家居建材生活广场建材市场14号楼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C4GNT74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临巴镇偏岩村3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0********。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6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南大街168号1单元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6********。 被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1单元11楼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851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兴南路4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8********。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分公司、***、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