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0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国腾园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夏明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4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04003.73元及利息,执行费434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对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以4147443.73元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双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