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762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林,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福雅苑31栋5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8971X4。
负责人:王德权,总经理。
被告2: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3号园腾园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09976XJ。
法定代表人:张彦芳,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浪,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4:重庆海乐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XF2J7F。
法定代表人:唐承英,经理。
被告5:重庆怡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园路63号附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BL2U4K。
法定代表人:卿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海乐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怡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海乐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怡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1.5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李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