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格兰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783号
原告:成都格兰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陈文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雁,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林,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家信,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格林兰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格林兰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格林兰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格林兰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格林兰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