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保567号
申请人: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9栋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客站顺安路与烟台路交叉口西元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公绪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62805.8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262805.80元的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62805.8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