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恒越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保3号

申请人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茶山325国道(阳江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邓允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恒越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双沟镇新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兰俊。

被申请人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29栋13层13号。

法定代理人吴应淑。

被申请人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9栋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帅斌。

本院在审理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市恒越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市恒越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2017)川01民初370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抚琴支行帐户(440293100902019XXXX)。

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戚琳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贺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