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27民初24号之二
原告:***,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企业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金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场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3200327103896U。
单位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2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322770909800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追加第三人:***,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个体工商户。
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金信用社、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因申请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8.00元,减半收取2,6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