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欣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仁寿元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欣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9955号
原告:仁寿元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君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磊,四川讲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欣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仁寿元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欣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仁寿元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仁寿元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仁寿元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00元,由原告仁寿元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