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昱晟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81民初5032号 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昱晟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天华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05月20日,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六公司)与被告湖南昱晟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昱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昱晟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10400元;2.判令被告昱晟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垃圾站设备采购合同,总价款120000元(不含17%增值税),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后一周内一次性付全款。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安装完该设备,但验收合格后,被告只支付了3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2017年7月15日,原告找被告商榷,被告答应三个月后全部付清,但至今未付款。2018年2月8日,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票再付款,2018年2月10日原告给被告开出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40400元,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昱晟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没有书面协议书,法人单位没有盖章,项目部公章也没有,更没有授权。原告生产的垃圾设备,被告也没有验收,被告法人单位没有支付过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和被告的关系还待进一步核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1日,原告神六公司(即乙方)与湖南昱晟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川塘小学项目部(即甲方)签订了一份《垃圾站设备采购合同书》,约定甲方采购乙方的神六SY2ZI501J型垃圾收集站建设川塘小学水平压缩式垃圾站项目,设备采购总价为120000元整(不含税),安装地点梅溪湖川塘小学内;付款方式: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30%,乙方向甲方提供基础施工图……经过乙方复核符合安装条件后甲方通知乙方准备进场安装设备,并保证在3天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交付甲方组织验收,当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一周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余款等。被告质证该合同书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被告没有刻制项目专用章;经查,被告公司承建了本案所涉的项目,且被告公司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该份合同书,故本院对该份合同书予以采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安装了垃圾收集站,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2018年2月10日,神六公司给昱晟公司开具了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40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昱晟公司向原告神六公司采购垃圾收集站,并签订了合同,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昱晟公司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照约定支付货款,然而经原告神六公司多次催讨之后,被告昱晟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设备采购总价为120000元整(不含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后,原告陈述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再付款,2018年2月10日,神六公司给昱晟公司开具了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40400元,其中税额20400元;被告当庭质证有待核实是否收到该增值税发票,但庭后未反馈相关信息给本院;根据交易习惯,若被告不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原告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故本院推定是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增值税发票,税款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104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本案所涉货款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1日按1.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经查,双方在合同上对货款约定了支付时间设备验收合格后,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设备验收时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设备交付使用时间,本院无法核实逾期付款时间,故逾期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25日开始计算;同时,双方并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此,本案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亦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昱晟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104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被告湖南昱晟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