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辖终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开源鑫城大酒店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5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约定工程安装验收地点是长沙市*****湖川塘小学,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十分明确。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长沙市***人民法院或者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案诉讼标的系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币的合同义务,故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5号,故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