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9)湘0181民初4154号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4154号 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社区。 负责人:***。 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银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谢  君  影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