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46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10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5元,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于2019年11月19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于2019年11月20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400元,案件受理费155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超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寻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