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4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闺臣,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晟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5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昱晟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承建了本案争议项目,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年有权代理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二审审理中提供了相关证据,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的事由与其二审上诉请求与理由基本一致。对于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诉辩理由,对双方争议的神六公司与昱晟公司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评判与说理。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确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