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9032号
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原名为长沙市雨花区工务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政府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未提出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4元,减半收取3127元,由湖南省神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卫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