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执1946号
凉山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你们之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44692.79元、违约金10000元、垫付的诉讼费1183.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前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凉山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5876.29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因被执行人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故未收取执行费。至此,凉山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川某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