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693号
申请人: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宏路26号2栋11楼4号。
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和墙面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限额3520000元。
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