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力建材有限公司、四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337号
原告:***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
法定代表人:谭建康,该公司经理。
原告***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2元,减半收取计565.01元,原告***力建材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阿尔冬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俞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