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8号金隅珑熙汇6号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886976XJ。
法定代表人:谭建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40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支付欠款1427807.07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9240元及执行费18428元。
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执2376号案件的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