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文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02民初2871号
原告:**,经营场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302MA7349PX8W。    
经营者:谭连枝,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16日,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住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33号。    
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886976XJ。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被告:文某,男,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诉被告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已在庭外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计1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毳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丽娜